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居委会****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大量种植莲藕的假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后,以种植莲藕需要施肥为由,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多次从许某某处骗取78.402万元的史丹利牌第四元素、山东农大牌复合肥料合计290.88吨,李某某陆续出具了总额为80.95万元的多份欠条。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调取及被害人提供的《合同》、《补充合同》、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