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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力、张某甲等5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2016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2019年8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捕前住**。1998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7月16日被释放。2019年8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2019年8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2019年8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力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李进、张某乙、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力、张某甲、李进、张某乙、李某某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聚众哄闹等手段,多次在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5月份,涿州市**家园施工方已与邓某某签订一标段和二标段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李某力为承揽**家园防水和保温施工工程,与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乡**庄村张某乙、李某某、李进等十多名村民长时间围堵**家园施工现场大门,阻止施工车辆出入,并支付参与围堵的村民每人每天100元好处费,后**家园项目部被迫将一标段、二标段防水工程毁约,将该工程与李某力签订合同,并被迫与李某力签订二标段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家园已经支付给李某力防水工程款214万元,外墙保温工程款470万元。

2、2017年上半年,高某某通过正常招投标获得**项目南区商业地块临时围挡制作、安装工程,被告人李某力以2014年其承揽该工程且应当继续由其承揽为由,与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李进组织多民村民阻拦高某某施工十多天,且每天支付参与阻拦施工的人100元好处费,严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项目部被迫与高某某解除合同,2017年5月11日,**项目部与李某力签订**项目南区商业地块临时围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金额为263700元。

3、2016年4、5月份,邓某某在**家园承包工程时因**家园门口被李某力组织人围堵而无法施工,被迫与李某力商量继续施工一事,商量期间李某力借围堵**家园门口之机让邓某某给付其15万元人民币,以让邓某某继续施工。案发后,赃款已退回邓某某。

4、2019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力在涿州市**家园项目部和李进发生纠纷,后李某力将李进打伤,经鉴定,李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涉及违法行为下:

1、2014年10月9日下午,李某力在涿州市**乡**村村北地里施工,任某某拦李某力施工,李某力殴打任某某,致使任某某受伤到医院就诊治疗。2019年12月31日,涿州市公安局豆家庄派出所对李某力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二百元整。

2、2014年10月11日上午,李某力在涿州市**乡**村村北地里施工,张某丙拦李某力施工,后李某力殴打张某丙。2019年12月31日,涿州市公安局豆家庄派出所对李某力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二百元整。

3、2017年3月8日13时许,李某力、张某乙、李某某等人为阻拦高某某施工,将高某某、赵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4、2018年7月16日16时许,李进在涿州市**家园工地南门门口因与李某力发生口角被李某力打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李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施工合同、收据、调取证据清单、户籍信息、证人王某某、李某丁、张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力、张某甲、李进、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力、张某甲、李进、张某乙、李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力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犯罪具有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新

朱秋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力、张某甲、李进、张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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