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村**组**号,2006年9月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教所劳教1年1个月;2011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劳教所劳教1年;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崇州市崇阳镇中医院住院部5楼10床,趁凌晨10号病床病人杨某某熟睡之机,将该杨某某放在床头裤包内的7200元现金盗窃走后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磊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被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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