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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锦江乡**村**组。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辰居路282号5楼“周朝养生馆”内,将吧台抽屉中现金1500余元和办公室内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上林西江小区3栋2单元11楼2号,将被害人倪某某卧室床下柜子里的1000余一元面额人民币、900余元硬币、1个银手镯以及3枚纪念币、1根皮带、3瓶白酒盗走,手镯被其变卖5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河之州尚领台球俱乐部内,将吧台内现金8000余元和若干香烟盗走,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滨河路“壹克拉”KTV店铺,将吧台内现金5000余元和办公桌上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电脑被其以3200元变卖后所得赃款挥霍。

5、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崇州市崇阳镇滨河路“金足印象”洗脚房包间内,将受害人黄某某一部P30华为手机、一个电子手表、一个咖啡色钱包盗走,手机被其变以4000元价格变卖,手表等物品被其丢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19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唐人街428号东湖印象小区2号4栋3单元1102号,将被害人杨某某客厅沙发上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后被其以18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自己挥霍。

7、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永安中路锦尚洗脚房包间内,将受害人张某甲裤包内现金约3000元和两部OPPO 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12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自己挥霍。

8、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蜀州中路76号“艺林美术学校”寝室内,将受害人张某乙放于书柜架子上的白色华为平板电脑盗走,后以300 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自己挥霍。

9、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蜀州中路金兴名苑小区1栋2单元1805号,将受害人吴某某一台华为笔记本电脑,后将该电脑以20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自己挥霍。

10、2019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永康西路398号九龙天瑞“望子成龙”培训学校,将吧台柜子里现金5000余元盗走,所得赃款被自己挥霍。

1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崇州市崇阳镇文化东街“媛柔”内衣店,将受害人刘某某放在柜台上的手机中的电话卡和柜台里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被告人李某通过将被害人电话卡插入自己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等方式,登陆上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盗走支付宝余额1250元,同时盗走绑定在支付宝账户上的中国银行卡账户人民币10200元、农业银行卡账户人民币1250元,并使用支付宝花呗消费4200元、借呗透支1000元。上述合计17900元。

1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窜至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在迎宾大道“如意汽车”修理厂内,将办公室内的4瓶白酒盗走。

13、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窜至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在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一病房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

综上,被告人李某共计盗得财物、盗刷现金等价值约为5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入户、入医院等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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