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怀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原务工人员,暂住如皋市**街道**路**号**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4月2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10月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4月2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20日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如皋市磨头镇、如城街道,采用技术开锁、翻窗入户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57450元及黄金珠宝首饰、烟酒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2438468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959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如皋市**镇**路**号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6050元及梦之蓝M3白酒8瓶、天之蓝白酒2瓶、五粮液4瓶、冬虫夏草2盒、中华(硬红)香烟3包、玉溪(硬初心)香烟1包、EREDL牌黑色手拎包1只,物资价值人民币13638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9688元。
2.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经事先踩点,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如皋市**镇**市场**幢**号**楼被害人王某某宿舍,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及钥匙1串,后至金磨市场1幢7号王某某经营的**店铺,利用所窃钥匙进入该店铺,又至**楼被害人沈某某卧室,窃得铜质项链1条(断),后将所窃钥匙放回王某某宿舍。上述物资价值人民币1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10元。
3.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经事先踩点、跟踪被害人,采用攀爬落水管、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如皋市**街道**小镇**幢**室被害人施某某家中,窃得钥匙2串,后至如城街道中山西路施某某经营的**首饰店,利用所窃钥匙进入店内,窃得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0300元及黄金珠宝首饰852件,后将钥匙放回施某某家中,并将黄金珠宝首饰埋于如皋市如城街道花市路绿化带内。上述物资价值人民币242482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3512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如皋市三农国际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全部涉案赃物及现金人民币10445元,均已发还被害人;扣押开锁工具、开锁器、锡纸片、手电筒等物,均暂存于该局;冻结被告人李某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内余额45065.89元)。被告人李某近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95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金珠宝首饰、白酒、香烟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沈某某、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施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6.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脚印同一性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对被告人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海琴
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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