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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梁某豪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巷**号。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豪,曾用名梁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巷**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梁某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梁某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梁某豪在网络上结识被害人顾某某,两人均谎称在英国生活,后梁某豪以假名“梁某丙”与顾某某在网上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二人各自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钱款并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其中,被告人梁某豪以回国需购买机票,代购咖啡豆,奶奶生病住院需要手术费用和治疗费,信用卡还款等虚假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顾某某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以回国需隔离观察支付治疗费、住宿费,梁某豪奶奶需要住院费,需支付房租、清洁费等虚假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顾某某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证实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及金额。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某、梁某豪作案用手机。

3.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年龄、户籍**。

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李某、梁某豪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梁某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六万余元及十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梁某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梁某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豪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蝶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梁某豪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二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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