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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8〕28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日移送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 7 月 27 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 8 月 27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妻子胡某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常交往,于2017年9月24日20时许到胡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侯山窝**号的出租屋内,要查看胡某某手机聊天记录,遭拒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胡某某从二楼窗口推下致其坠至一楼地面,后被告人李某某又追至一楼,用手掐胡某某的脖子被路人制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2日,李某某之父李某甲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李某某怀疑李某甲之死与胡某某有关,认为胡某某和其母黄某某对李某甲死亡一事态度冷漠,遂对其产生杀人恶念。2018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黄某某家中,先从厨房拿把菜刀,而后喊黄某某开门,黄某某打开堂屋门后,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朝黄某某脖子砍击,后又追砍至院内,朝其头面部连续砍击,致黄某某头皮裂伤、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跺开胡某某的卧室门,持刀朝胡某某头面部砍击,后追砍至客厅内,致胡某某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裂伤、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0时许,在其母亲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冬梅

检 察 员:陈  磊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拾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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