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号楼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社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邓某某、叶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5日已依法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邓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叶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事实
自2019年12月份起,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邓某某从事舱单买卖活动。叶某某在收到货主的办理《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要求后,按照票面记载的货物装载吨位,以每吨2.5元的价格付给被告人邓某某代为办理《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被告人邓某某再按照每吨1.5元的价格付给被告人李某某代为办理《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被告人李某某再按照每吨1元的价格付给宗某某代为办理《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叶某某明知未缴纳港口建设费仍为他人代办《船舶载运货物舱单》。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收到陈某甲代办《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的要求后,叶某某找到邓某某代为办理,邓某某找到李某某代为办理,李某某从宗某某处办理了编号为0000087的《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该《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用于“皖昌盛6**8”船只装运沙土业务。
2.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收到范某某办理《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的要求后,找到李某某办理《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李某某从宗某某处办理了编号为0000098的《船舶载运货物舱单》。该《船舶载运货物舱单》用于“洲航6**8”船只装运沙土业务。
经查实,以上2张《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洲航6**8”、“皖昌盛6**8”)上记载的起讫港与事实不符,且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2张《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洲航6**8”、“皖昌盛6**8”)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与南通海事局样本上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另查明,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李某某通过该方式共计向“远东**8”等船只贩卖《船舶载运货物舱单》20张,邓某某通过该方式共计向“翔运0**8”等船只贩卖《船舶载运货物舱单》23张,叶某某通过该方式共计向“翔运0**8”等船只贩卖《船舶载运货物舱单》23张。
(二)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钟某某处获取了两张船号空白的**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来源证明》。李某某未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指使其妻子陈某乙彩印了三十张《来源证明》。李某某在贩卖《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时配套为船舶开具《来源证明》。
1.2019年12月26日,李某某为载运沙土来源不明的“洲航6**8”船开具了一张《来源证明》。
2.2019年12月27日,李某某为载运沙土来源不明的“翔运0**8”船开具了一张《来源证明》。经查实以上两船装运的沙土与《来源证明》记载的沙土来源不符。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0日李某某为“泰**”等船舶共计开具了六张《来源证明》。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为“洲航6**8”船开具的《来源证明》印章为复制形成。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从李某某住处搜查到17张彩印的《来源证明》并依法予以扣押。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建工集团一期工程某项目部了解情况时,李某某等人前往项目部说明情况,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在铜陵市将叶某某抓获归案,于2020年2月2日在铜陵市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叶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而进行买卖,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三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金平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叶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邓某某联系电话:1784960****,叶某某联系电话:1862930****;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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