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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发现青川县**镇**产业园区公路两侧的路灯电缆线无人看守,且急需用钱,遂产生盗窃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李某准备了改刀、断线钳等工具,趁夜驾驶其黑色太子摩托车(无牌照)携带作案工具至青川县**镇**产业园区,先将相邻的两根路灯杆下的挡板打开,然后剪断电缆线,再将电缆线抽出盗走。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至**产业园区以相同方式将长兴路东段、诚信路、定兴路、荣兴路、守信路两侧路灯中的YJV5*25型、YJV5*16型铜芯电缆线盗走,共计1920米。之后将所盗窃的铜芯线运至剑阁县下寺镇,卖给了流动收购废品的人员,共获赃款12000元。经广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5081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断线钳、扳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刘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李某的通话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0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伟灵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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