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6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公墓下麦地简易房李金海住处进行搜查,在其窝棚卧室内查获疑似火药枪3支、射钉枪1支及疑似弹药、钢珠等。经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送检的疑似枪支检材1、2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送检的疑似枪支检材3发射机构损坏、枪管不能封闭火药气体,不能发射枪弹,不认定为枪支;送检的疑似枪支检材4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疑似枪支四支、钢珠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等;3.被告人李金海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海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二支及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李金海有期徒刑3至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附:
1.被告人李金海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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