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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李金铭,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李金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金某于2020年2、3月份出售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谋利,同年3月23日,李金某与许某某开始合伙经营笑气,并借用萧县**镇**小区**栋**单元 **号地下室用于放置、分装笑气。2020 年 3月25日凌晨 1时许,被告人李金某将醉酒的朋友任某某从萧县**镇**饭店带至存入笑气的地下室,两人共同吸食笑气。十余分钟后,任某某倒地,被告人李金某仍然吸食笑气,并未有急救措施。被告人李金某意识到任某某身体有异后,欲联系他人对其救治,但因惧怕其在地下室有存储大量笑气并吸食的行为被发现,未及时寻找附近的人进行救助,而是在联系多名朋友未果后,至4时许才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到达后发现任某某已经死亡。李金某随即报警。经鉴定,任某某符合笑气急性进入呼吸道引发双肺广泛性出血、肺水肿及心肌间质出血、脑水肿等终致肺心功能急性衰竭死亡。

被告人李金某于2020年5月25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金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某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金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侠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金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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