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经开刑诉〔2020〕3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为温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围垦区渣土消纳场岗亭**,负责在该岗亭收取城市建筑渣土消纳结算单(以下简称消纳结算单)并放行运输车辆入场进行渣土消纳。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与蔡某某商议,由李某某以低于市场价(市场价每张8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即每张2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从蔡某某、邹某某处购买消纳结算单用于渣土消纳。同年7月18日至7月26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利用担任岗亭**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应当上交给公司的共计505张消纳结算单倒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共收取现金101000元,蔡某某、邹某某予以平分。被告人李某某每次购买消纳结算单后,均交由运输渣土车辆司机于当日在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负责的四号岗亭凭该结算单入场并进行渣土消纳,造成温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损失共计444400元。
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向其所在单位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蔡某某住处搜查扣押赃款45000元,在被告人邹某某住处搜查扣押违法所得42100元;其余违法所得已由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单位及蔡某某、邹某某家属全部退缴,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消纳结算单、劳动合同书、关于调整渣土消纳处置价格的函、专题会议纪要、调查报告、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收票流程、营业执照、付款申请单及付款凭证、银行账单明细、刑事判决书、退缴赃款的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项某某的证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邹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作为公司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与公司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大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卷(电子卷宗)。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违法所得871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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