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日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9********,彝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乡**村**号。200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6日,因吸毒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7********,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米易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被四川省德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朝银,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将位于米易县白马镇威龙村11组的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的废旧金属盗走500余斤,销赃后获赃款600余元。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旧金属价值1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住米易县**乡**村**号,电话1598357****;被告人杨某某住米易县**乡**村**组**号,电话1718818****。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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