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内江市市中区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品人员黄某甲、左某某等人吸食,如: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凤康街101号30栋3单元1楼,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甲;
2019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的家中,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黄某甲;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给一微信名“工商街幺姑拌”一女子;
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再次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黄某甲。
201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莲台寺廉租房小区幼儿园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约0.5克给吸毒人员付某某。次日凌晨,吸毒人员付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李某某,欲购买2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遂驾车将毒品送到经开区莲台寺廉租房小区幼儿园附近,在付某某与李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并在李某某驾驶的车上搜出疑似“冰毒”4袋,共计10.46克、疑似“麻古”两颗,共计0.17克。经鉴定,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挡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微信记录照片、吸毒现场检报告书、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5、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数量较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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