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新村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新村38号楼下,遂将该车车锁砸烂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台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85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涉案电动车;2.书证:购车发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价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途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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