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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6********,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乡**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被害人冯某某向其借钱的机会,将一张网络骗子P成的8万元银行卡照片用微信发给冯某某,谎称该卡是自己据有的一张存款为8万元的工商银行卡,需要冯某某打钱过来将该卡激活,激活后即可将钱借给冯某某。冯某某在李某某的诱骗下,从2019年7月6日至11月11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被李某某诈骗人民币168288.9元,李某某将诈骗的钱财用于吃喝等个人开支。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4日晚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酒店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某用于诈骗的ATM余额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6828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卿东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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