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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住西乡县**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李某某因吸毒于2015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年;2015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官渡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4月26日因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7日0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官渡区**村**号出租房楼下,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灰色追梦鸟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李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4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有三次劣迹、一次前科系累犯、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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