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6日至3月6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婚姻状况,以谈恋爱的名义在“51婚恋网”、“一伴网”、“百合网”、“珍爱网”等婚恋平台认识多名被害人后,虚构自己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情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自己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给被害人买房等名义,在广州市从化区、黄埔区、白云区、海珠区等地,通过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透支、套现,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贷款,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宝、花呗等工具进行消费套现等方式,骗取十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141650.26元,后归还人民币187758元。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李某某虚构身份和经济情况欺骗被害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李某某诈骗的过程中多次扮演司机,帮助李某某租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外出吃饭、开房、游玩等,其中在李某乙被诈骗过程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一伴网”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后,自称“李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和密码,通过使用黄某乙的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使用黄某乙手机号码在支付宝借呗、中邮贷款、“你我贷”、“小赢易贷”等网贷平台贷款的方式,合计骗取黄某乙人民币241593元,后归还人民币24100元,造成黄某乙损失人民币220193元。
2.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一伴网”认识被害人杨某甲后,自称“李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私自使用杨某甲的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合计骗取杨某甲人民币215192.9元。
3.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一伴网”认识被害人杨某乙后,自称“李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公司需要资金流水为由,通过使用杨某乙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套现,使用杨某乙手机在京东、支付宝贷款,从杨某乙的建设银行转款等方式,合计骗取杨某乙人民币218848.8元,后归还人民币48000元,造成杨某乙损失人民币170848.8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百合网”认识被害人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帮曹某某提高信用卡的额度、打记账单,使用被害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合计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16314元,后归还人民币48430元,造成曹某某损失人民币67884元。
5.2019年3月至6月期间,李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陈某甲,自称“李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帮被害人开工作室,通过使用陈某甲手机在支付宝借呗、平安普惠、微粒贷等平台借款,使用陈某甲的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卡套现,使用陈某甲支付宝花呗消费的方式,合计骗取陈某甲人民币565362.04元。
6.2019年4月22日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帮助陈某甲开工作室,通过使用陈某乙(陈某甲的妹妹)的广发信用卡套现,使用陈某乙支付宝借呗贷款的方式,合计骗取陈某乙人民币58115元,后归还人民币23100元,造成陈某乙损失人民币35015元。
7.2019年4月18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帮助陈某甲开工作室,使用陈某丙(陈某甲的姐姐)的手机在招商信用卡E招贷、招联好期贷、微信微粒贷、支付宝借呗等平台借款,使用陈某丙的招商银行卡套现,从陈某丙的余额宝转款等方式,合计骗取陈某丙人民币229999元,后归还人民币44128元,造成陈某丙损失人民币185871元。
8.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51婚恋网”认识被害人陈某丁,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陈某丁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用卡、手机给其使用,通过使用陈某丁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陈某丁的身份信息在微粒贷、美团、招联金融、借呗网贷平台贷款,从陈某丁农业银行卡转款的方式,合计骗取陈某丁人民币90534.6元。
9.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百合网”认识被害人李某乙,自称“李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将自己名下房子过户给被害人,需要资金流水为由,欺骗被害人使用手机在美团、京东、微粒贷、拍拍贷、好人贷、广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平台借款,合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938469.8元。
10.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自称“李某丙”,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买房等名义,通过使用张某某的手机从拍拍贷、美团生活、微粒贷、招联金融、京东金融等网贷平台贷款,用张某某的平安银行、广发银行、邮政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汇丰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信用卡套现,使用花呗、京东白条、支付宝现金等购物套现等方式,合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467221.12元,并将张某某的一台以港币13888元购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拿走。
2019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茅岗新村一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道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等十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被害人辨认的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检察官助理:刘静娴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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