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3月17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
2016年3月下旬,李某某被胡某某等人举报涉嫌贩卖毒品。在被民警追捕过程中,李某某强行驾驶黑色无牌丰田RV4越野车逃离。2016年3月23日19时许,民警对**镇**村**村民组10号二楼李某某的卧室进行搜查,从中查获猎枪一支、子弹6发;白色晶体净重47.9347克;红色药丸净重134.0克。经鉴定,送检的发射器具(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的发射器具,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送检的子弹认定为弹药。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2019年3月25日晚22时许,刘某丙通过电话向李某某求购毒品,李某某在桃花里小区3栋楼下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0元价格卖给刘某丙(毒资暂欠)。
案发后,李某某被民警抓获,从其所住租屋内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红色固体颗粒299粒,净重27.98克;查获白色晶体23小包,净重228.88克。经鉴定,红色固体颗粒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
2016年5月初,李某某因被胡某某举报而怀恨在心,遂通过肖某某将胡某某约到肖某某位于赫山区步行街后面的租屋内,强迫肖某某在屋内跪了约四个小时,随后载胡某某经三桥至资阳区一巷子里,用斧头砍了胡某某几下。经鉴定,胡某某左手背、左前臂及右膝部多处砍创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
2019年3月下旬,吴某三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叶某乙,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4日下午,何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吴某求购毒品,吴某从上线处获得约1克甲基苯丙胺后,提供吸毒工具容留何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
2、2019年3月24日19时许,叶某乙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吴某求购毒品,吴某在惠民小区新建房屋围墙附近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乙;
3、2019年3月27日12时许,叶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吴某求购毒品,吴某在惠民小区新建房屋围墙附近将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乙。
案发后,吴某被抓获归案。
四、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5月30日20时许、5月31日19时许、6月16日21时许,刘某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在自己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区的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毒品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提取涉案财物审批表、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叶某甲、胡某某、严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方某某、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肖某某、何某某、叶某乙、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吴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8、提取通话记录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约182克,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次数一次,约1克,另在卖出毒品后被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56克;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次数三次,约1.4克;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处吸食毒品,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分别再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均系毒品再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娉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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