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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号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郑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由郑某某的朋友刘某甲与其交易。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301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2颗麻古卖给刘某甲。之后,刘某甲将毒品带到内江市供多人吸食。经检测,吸毒人员尿样均呈阳性。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郑某某联系后,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301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郑某某。之后,郑某某将毒品带到内江市供多人吸食。经检测,吸食毒品人员尿样均呈阳性。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甲、雷某某、高某某、向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村**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51238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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