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进、姚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家属楼,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辛悦,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局家属楼**号楼**室,居民,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小区**栋**室,农民。2016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辛悦、李进涉嫌贩卖毒品罪,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24日(延长十五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吸毒人员任某某给被告人姚某某微信转账1700元,向其购买冰毒。同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门口以该1700元从被告人辛悦手中购买两小包冰毒后,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董某某将购买来的冰毒吸食掉。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辛悦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门口给被告人姚某某贩卖冰毒两小包,非法获利1700元。同日被告人姚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董某某,在其家中将购买来的冰毒吸食,任某某给被告人姚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作为毒资。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进在甘谷县大像山镇五里铺安居小区门口给姚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非法获利300元。该包冰毒已被姚某某全部吸食。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辛悦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门口给姚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该包冰毒已被姚某某全部吸食,辛悦非法获利1200元。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辛悦在甘谷县国土局门口给被告人姚某某贩卖冰毒两小包,非法获利1550元。同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任某某,两人吸食了部分冰毒,任某某给姚某某微信转账900元作为毒资。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辛悦在甘谷县国土局门口给被告人姚某某贩卖冰毒两小包,辛悦非法获利1700元。被告人姚某某将购买来的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一小包,另一小包冰毒被姚某某吸食掉了。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甘谷县**渠的家门口给董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非法获利1000元。该小包冰毒已被董某某全部吸食。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甘谷县**渠的门口给董某某贩卖冰毒一小包,非法获利300元。该小包冰毒已被董某某全部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辛悦、李进三人违反毒品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销售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进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在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辛悦以贩卖毒品罪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进以贩卖毒品罪在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强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李进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被告人辛悦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