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李运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81197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毫州市,家住毫州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运进涉嫌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苏某某(已死亡)在昆明市呈贡区注册成立了呈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草药种植、销售,花卉销售,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间,呈贡**有限公司在与农户马某某、刘某某等人没有实际买卖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李运进指使他人为该公司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401份,共骗抵国家税款510.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运进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税务稽查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进作为呈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该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被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运进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