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乡**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李某乙,女,49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经事前预谋踩点,驾驶汽车到都江堰市柳街镇战洪村被害人李某乙居住地附近,通过攀爬树木方式进入李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经翻找财物未果后,李某甲躲藏在该房屋二楼卫生间等待李某乙回家,意图实施抢劫。当日20时许李某乙回家后,李某甲使用毛巾蒙住面部,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进入李某乙休息的卧室,持刀威胁李某乙,要求其交出钱财,李某乙迫于威胁将约20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交给李某甲;后李某甲持刀继续威胁李某乙,并违背李某乙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10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川D*****“名爵”牌轿车,由攀枝花市由仁和区向瓜子坪方行驶,当车辆行至隆庆路密地桥北涵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8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一人犯数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抢劫犯罪量刑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对其强奸犯罪量刑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其危险驾驶犯罪量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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