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同被害人初某某合伙办理YY公会,以购买YY公会频道、招揽主播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初某某家中,骗取初某某人民币80700元。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1 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龙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丁某某与初某某微信聊天音频、李某某与初某某通话录音、初某某YY账号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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