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日0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小区**单元**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6包共净重99.7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2包共净重15.1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毒品称量、检材提取过程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14.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