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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单元****户。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4月11日因盗窃,被赤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头道街“**”小区**号楼下,盗走王某某“新大洲”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下,盗走孙某某两轮电动车电瓶三块。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6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组团**号楼下,盗走刘某某“爱玛”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商厦**楼下,盗走杨某某两轮电动车电瓶一组。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253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赤峰市红山区**街**路南“**”装饰门市前,盗走马某某“小刀”牌两轮小踏板电动车一辆。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区**号楼下,盗走陶某某“雅迪”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辆。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48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累犯、被动部分退赃等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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