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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室,无业。2012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4日在本市天润佳苑**号楼**房被抓获。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市新城区通化门附近,尾随被害人陆某某,用随身携带镊子将被害人陆某某上衣左口袋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2600元人民币)盗走。后民警在新城区天润佳苑**号楼**室抓获现场,查获被盗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查获记录、扣押清单、照片;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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