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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个体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岛**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1月,周某甲与李某某的岳父周某乙在湖南老家聊天的过程中得知李某某是在海南儋州做收橡胶生意的。后周某甲从湖南来到了海南儋州考察李某某的收橡胶生意,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问周某甲要不要投资进来 ,周某甲考察后决定投资李某某的收橡胶生意。2017年12月18日,周某甲就转去30万元,李某某用这笔款收橡胶再转卖,收回本金还赚2万元。李某某将此事告知周某甲,并问周某甲是否加大投资。于是周某甲于2017年12月25日再投资20万元。因春节期间没有橡胶生意可做,李某某在这期间参与网络赌博,隐瞒周某甲将周某甲投资来的50万元及盈利2万元都用于网络赌博赌输了。

2018年2月,周某甲到儋州查看李某某收橡胶生意情况。李某某为了获取更多的钱赌博和偿还赌债,隐瞒真相,以加大投资、办理购地款以及办理购地相关的其它各项费用为由要求周某甲多次汇款。从2018年2月直到2019年12月,李某某骗取周某甲投资汇款(包含付现金2万元)一共377.11万元。

综上,李某某共骗取周某甲429.11万元,全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赌债。

2. 2018年李某某和温某甲结识,两人曾做过收橡胶生意,后李某某瘾上网络赌博输钱,为了拿到钱赌博和偿还赌债,于2019年4月开始,李某某隐瞒赌博真相,以继续收橡胶做橡胶生意为由,骗取温某甲不断给自己投资。在投资后每过一段时间,李某某会从中扣除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谎称投资生意盈利返回温某甲,后将其余的钱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赌债。从2019年4月直到2019年11月,李某某多次骗取温某甲投资汇款,合计141.41万元,其中,谎称生意盈利返回温某甲的返利钱共计18.01万元。

综上,李某某共骗取温某甲123.4万元,全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周某甲、温某甲的陈述;

2. 许某某、梁某某、温某乙、谢某某、温某丙、温某丁、陈某某、温某戊、温某己、温某庚、黄某某、温某辛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李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提供的情况说明;

5. 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和海南省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综合查控平台系统调取的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

6. 李某某伪造的结款协议、收据、检验报告等书证;

7. 常住人口信息;

8.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0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书  记  员:罗文玲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局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清单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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