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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轶轮、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065号 

  被告人李轶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2014年6月25日因吸毒被那个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5月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强制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14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4年6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上的渔塘口小区桥头旁边的仙姐排挡里喝酒时,和被害人郭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郭某甲及其侄子郭某乙评等人进行随意殴打,将郭某甲、郭某乙评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乙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乙、蔡美凤、李某丙、郭某丙曾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评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 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轶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后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轶轮、郑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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