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跟闯,曾用名:李阳,绰号:毛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621198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跟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跟闯与被害人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初,被害人贾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内,从其朋友朱某某处进得一批玉石,双方约定了货物底价,由贾某某代为销售并承担货损风险。随后,贾某某与被告人李跟闯驾驶一辆租来的别克GL8商务车将玉石运至天津,并租住在河北区革新道**日租房内。期间,被告人李跟闯在被害人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放在车内的弥勒卧佛玉雕摆件1个、观音坐像摆件1个、吊链壶摆件1个、白玉挂件牌子1个及玉料原石2块偷走,交由他人进行低价抵押,共获赃款人民币近90000元。
经被害人贾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李跟闯于2019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盗弥勒卧佛玉雕摆件、观音坐像摆件、吊链壶摆件、白玉挂件牌子已被追回。经鉴定,上述四件物品均为和田玉,共价值人民币26433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玉石照片共17张。
2、书证:被告人李跟闯的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账册、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潘某某、郇某某等7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跟闯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出具的检测报告5份、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5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跟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会更
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跟闯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4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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