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67********,汉族,文盲,甘肃省庄浪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无业。2011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铁路处公厕门房,趁房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房内的白色华为牌Y511-TOO型手机一部,价值12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二、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老车管所家属院门房,趁房内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房内的黑色酷派牌7235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三、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铁北巷市场管理办公室,趁该办公室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房内的手提包内的现金800元、白色vivo牌Y29L型手机一部,价值8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四、2018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泰豪火锅店停车场门房,趁该门房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门房内的黑色三星牌NOTE4型手机一部,价值18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清清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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