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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现盗窃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现与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实施盗窃行为,一同到达开封市鼓楼区淮河医院南院区。在医院8号楼5楼,二人发现37号床放有手机一部,病人及陪护人员已休息。后赵某某为李某现把风,李某现将37号床上手机盗走,之后二人分开逃离现场。被盗手机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2日5时许,李某现在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购机发票、发还清单;2、证人尚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现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现伙同他人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陈金永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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