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DANG**(译文:邓某某)从中国爱店口岸附近走山路偷渡入境进入中国在广东打工,并在网上结识一位越南大姐,该越南大姐称给邓某某介绍丈夫,邓某某可得人民币2万元,邓某某同意后,于2020年9月初,越南大姐安排邓某某自己租车到湖南,后又安排一中国男子开车到湖南省将邓某某转到河北省衡水市故县。此时,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的振某某推荐一微信名叫“明天”的人给李某某,“明天”通过微信将邓某某的照片及基本情况发给李某某,安排李某某将邓某某嫁出后收取男方人民币5万元,并告知李某某已将邓某某送至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某某遂接到邓某某,并将邓某某安排到沧州市沧县**镇**村贾某某家房子居住,为了避免邓某某和他人联系,李某某将邓某某手机予以没收。后李某某在当地多次联系买主未果,于2020年9月11日,李某某联系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的靳某甲(另案),称手上有一越南女孩,问**乡是否有人要娶?靳某甲告知李某某称靳某某想要,后李某某与靳某某联系,称带一越南女孩嫁给靳某某,要收取人民币5万元钱,靳某某要求见到越南女孩本人才肯付钱,李某某同时告知邓某某将其带到贵州省大方县**乡嫁与他人,邓某某回复要先见对方后其才决定是否嫁与对方。2020年9月16日,李某某聘请他人伙同自己将邓某某带到贵州省大方县**乡街上,并在**乡**超市三楼旅社入住,靳某甲遂到该旅社找李某某了解邓某某相关情况。邓某某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便乘李某某不备从旅社悄悄逃脱,于2020年9月17日在他人的帮助下到大方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报案。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后9月1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检察官助理 裴亮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两张,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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