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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栋**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1月3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双某某塔北路**汽车装饰门口,发现店内无人,走进店内,看到桌上面有一台华为手机,便顺手盗走。

2020年4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双某某**路邵阳棋院楼下扒窃被害人章某某一台opppR15手机、一台oppoa3手机。同年7月18日17时37分许,李某某在双某某公路局对面“**停”饭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电动车里的华为p30pro手机盗走。

经鉴定:opppR15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oppoa3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p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合计人民币33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杨某某、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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