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宾县**镇)。2003年12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开始租住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属楼**室),李某经李某甲介绍欲加入辽宁省大连市某传销组织,参加该传销组织需缴纳人民币49,800元(以下币种同)费用,李某没有钱款支付,遂提出让李某甲帮忙借款缴纳费用,并谎称其租住的房屋是自己所有可以抵押借款,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小区**号楼**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2017年5月23日,李某经李某甲介绍向其姐姐李某乙(已死亡)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本息共计74,400元,李某向李某甲出具欠条并写明一年到期不还款,**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归李某乙所有,并将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抵押交给李某乙,骗取李某乙60,000元。后李某通过白某某向传销组织缴纳费用43,8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偿还借款,李某乙的女儿被害人邢某甲(女,39岁)多次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偿还4,600元后更换联系方式,失去联系。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9月27日在哈尔滨市宾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条、不动产权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