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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0********,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组**号。2012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缪某某家附近,采用翻墙和翻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缪某某家中,盗得“天王”手表一只、钥匙一串。李某在缪某某家次卧翻找物品时,被害人缪某某回到家中,李某怕被害人发现便从次卧窗户跳至底楼,后缪某某等人将李某抓获。经自流井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手表价值580元。案发后,追回的手表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归案后,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说明;传唤证、传讯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天王手表发票、鉴定意见通知书、李某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自贡市自流井区价格认定执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莉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组**号。

2.案卷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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