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81********,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坊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新松,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80********,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坊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丘新松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丘新松以家人生病、提升信用卡额度、加盟、人工受精以及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分别骗得梁某甲、段某某、廖某某、梁某乙、陈某甲、张某某、周某某、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尹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等人共人民币537033.57元。在没有归还能力情况下仍大量骗取资金,并躲避被害人催债。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丘新松、李某某在经营位于韶关市浈某某五里亭碧桂园翠林山语“轻松”发廊,2020年5月至8月间,共拖欠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姚某某、欧某某、龚某某等9人工资共计61904元,经韶关市浈某某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并不知去向,电话也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丘新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丘新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丘新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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