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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附近。因涉嫌诈骗罪,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虚构位于武川县可镇健康西街青山园南龙鑫苑第二幢1单元20 号房屋归其所有的事实,向徐某某借款10万元,当时徐某某预先扣除三个月利息1.5万元,实际交付李某某8.5万元现金。借款到期后,经徐某某催要,李某某于2018年3月31日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徐某某归还利息5000元,后李某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2020年1月21日,徐某某将李某某扭送到武川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徐某某借款,使被害人徐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骗取人民币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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