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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5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1月1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2月1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一楼后门处,由同案人黄某某用自制钥匙将铁门打开后,两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捷畅牌两轮电动车和车上的两袋五金手袋配件盗走。经价格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9元。

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号小巷处,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木小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1600元现金、6张银行卡及驾驶证)盗走。

2020年7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的一辆棕色小车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

2020年8月20日民警在狮岭镇盘古中路抓获被告人李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123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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