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蒋楚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销售员,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编造做车贷、房贷需资金周转,朋友房屋被封需借钱解封等理由,以借为名,并许诺支付利息,分别骗得钱某某人民币433000元、朱某某人民币134120元、杨某某人民币57000元、蒋某甲人民币310000元、蒋某乙人民币130000元。后将骗得的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和网上赌博。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思明

2020年9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