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老大,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3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采用汽车藏毒的方式为他人运输毒品,2018年11月26日,李某乘坐车牌号为云A****的车,途经云南省景洪市**镇**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在车内不同位置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0556克。其中A组毒品净重960.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45%;B组毒品净重5406.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46%;;C组毒品净重1981.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85%;D组毒品净重2208.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3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汽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等;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提取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碟九盘)。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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