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云南省丘北县**镇**社区**路**号附**号。于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1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2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镇**社区**路**号,现住丘北县**镇新城区**小区**栋**单元**室。于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2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8月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5月5日因吸毒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翠林阁小区后门,由李某某在门口放哨等候,龙某某进入小区内,将解某某放在树上的一笼画眉鸟盗走,被丘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盗窃的画眉鸟价格认定为1000元。
二、2020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相互邀约,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莲花酒店门口将张某某一笼画眉鸟盗走,被盗窃的画眉鸟价格认定为1000元。
三、2020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相互邀约,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石岗坝农贸市场的1栋70号楼梯脚将冯某某一笼画眉鸟盗走,被盗窃的画眉鸟价格认定为1000元。
四、2020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相互邀约,窜至丘北县人民医院保卫室旁,将钱某某的一笼画眉鸟盗走,被盗窃的画眉鸟价格认定为1000元。
五、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金龙”相互邀约,窜到丘北县锦屏镇北门外村20号将何某某一笼画眉鸟盗走,被盗窃的画眉鸟价格认定为1000元。
六、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金龙”相互邀约,窜到丘北县锦屏镇瑞锦苑小区“老娘私厨双龙营老味道”饭店门口,将唐某某的一笼画眉鸟盗走,以150元销赃。
七、2020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相互邀约,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田园路66号“吃大虾”店门口,将赵某某的一笼画眉鸟盗走,以150元销赃。
八、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龙某某、高某某(另案)相互邀约窜至砚山县江那镇老车站乐每家超市,将后门撬烂,进入超市内,盗走五十二条软云香烟,十一条紫云香烟, 一条和谐,一包中华香烟,然后销赃给陈某某。经鉴定,乐美佳超市被盗的香烟价值13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龙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李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洪
检察官助理:何志鹏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李某某家属联系电话:1889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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