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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抢劫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小名:毛毛),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02年因犯放火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0月18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梁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河东区天津站前广场布丁酒店附近小树林内,以打牌欠钱为由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当场劫取李某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经被害人报警,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井某某、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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