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厂宿舍,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红斑狼疮微信病友群中认识了被害人邢某某,谎称自己是电脑公司员工,虚构了消费返券半价购物的活动,诱骗邢某某向其购买华为笔记本电脑。2020年4月3日20时52分许,邢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号家中通过手机支付宝扫码向被告人李某支付了4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市场价为8000多元的华为笔记本电脑。被告人李某在一次诈骗得手后就不断谎称系统操作失误,需要扫码补齐差价才能退款的方式继续对邢某某实施诈骗。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利用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系统问题、帮被害人退款等为由对邢某某实施多次诈骗,期间为继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系统退款、返现为名返还部分款项给被害人邢某某。李某共计诈骗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344944.77元,诈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支付宝、微信转账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44944.77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