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8********,汉族,大专文化,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广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镇**小区**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当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区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8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谎称取得相关公司授权,可以通过股权变更的方式将上述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予以转让,并冒用上述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骗取被害单位钱款。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李某共计实施合同诈骗三次,既遂数额276万元,未遂数额49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向被害单位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伪造的江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担保声明书,**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东私章等材料,谎称取得**公司授权,可以将**公司名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以股权变更的方式出售给**公司,并冒用**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于2020年5月11日完成转让,**公司按约向李某支付资质购买款项计210万元。后**公司向江苏省住建厅投诉其名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丢失导致案发,目前该资质已变更回**公司。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还**公司17万元,侦查机关已将扣押的奥迪A7轿车发还被害单位。
2.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明知其没有获得**公司授权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中介人员的身份谎称可以向被害单位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并向被害单位提供伪造的**公司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资质证明等手续,指使孔文妹充当**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在苏州尼盛广场与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转让价格280万元,实际骗得定金5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退还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万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单位南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谎称可以出售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并提供相关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冒用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南京明发新城中心与南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转让价格280万元,实际骗得定金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10万元退还南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印章、手表、轿车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信息登记表,依法调取、接受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分别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九明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涉案16万元、手表、手镯暂扣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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