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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原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原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美菁,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9日,江门市蓬江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将上述案件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1月3日,并于同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0年至2013年期间,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向村民征得**村**新村集体用地,并进行规划后以宅基地名义公开对外售卖,在售卖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无视一户一宅规定,对宅基地面积超标规划,并将其中多块宅基地出售给非**村居民、城镇居民,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2000年至2013年期间,历任**村委会党支部委员、支部副书记、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于2002年底至2012年7月份期间分管国土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村委会出售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仍然积极售卖宅基地,采取提供虚假村委会证明、篡改购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方式,帮助购地人员向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骗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职务侵占罪

(一)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46万元

2013年3月,时任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并分管村土地工作的被告人胡某某经共谋后,假借他人名义,将本属于**村集体的**新村**号、**号宅基地以人民币58万元卖给陈某甲。被告人李某某要求陈某甲将买地款中的12万元转入**村委会账户,再将余下的46万元转到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私人账户。该46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满、胡某某平分。

(二)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17万元

2015年11月,时任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并分管村土地工作的被告人胡某某,将属于**村集体的**新村**号宅基地以人民币30万元卖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张某某将购地款中的13万元转入**村委会账户,余下的17万元在转账次日以现金形式在江门市**小区附近交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将该17万元平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购地人员户籍情况表、收据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村委会账目、村委会会议记录、任职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邹某某、邓某某、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会干部期间,作为负责土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以为村委会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6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人民币共63万元,现存放于江门市蓬江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52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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