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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发销售伪劣产品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李某发,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被告人李某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发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发,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发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租赁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新村**区** 幢** 单元进门右手边的第二个车库、**一区过渡房**幢**号房屋,储存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用于销售。

2019 年3 月24 日,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李某发等人租赁的苏州工业园区**街道**新村**区**幢**单元进门右手边的第二个车库、**街道**一区过渡房**幢**号房屋处查获用于销售的货值共计人民币2357010 元的利群、苏烟(软五星)、云烟等品牌卷烟9668 条;在苏州市虎丘区**路**号**物流港**物流公司内,查获李某发等人尚未收货的货值共计人民币1043500 元的利群、中华(硬)、云烟等品牌卷烟5300 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发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和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6. 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发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340051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发在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发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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