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认识教育局领导,能办理入学事宜为由,与被害人签署《入学咨询服务协议》,骗取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为被害人范某某的小孩办理晋元小学、扬波小学、上外附小入学事宜为由,由介绍人何某某(另案处理)与范某某2次签署协议,向其收取60万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乙的小孩办理晋元小学入学事宜为由,向其收取15万元。同年9月26日、10月24日,李某某分两次退还了李某乙共计14万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孩办理星河湾小学事宜为由,由何某某与张某某签署协议,向其收取55万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马某某的小孩办理盛大花园小学入学事宜为由,向其收取5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并在被害人催讨钱款后失联。2019年12月10日,李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范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入学咨询服务协议、手机微信截屏等,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假借办理入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以及赃证物品扣押情况。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赃证物品清单。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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