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3月14日,苏某丁(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李某以及苏某戊、苏某甲、吴某某、李某甲、苏某丙、苏某己、苏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吹牛、聊呗平台创建“宝达快乐十分”赌博群,以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期间赌资累计人民币14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赌博规则截图、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苏某甲、吴某某、李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项某甲、金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兴峰
检察官助理 金 磊
2020年4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67684****;
2、 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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