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芝平,又名李志平、李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号,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9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芝平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芝平化名“李平”,冒充四平北山部队炮团现役参谋的身份,通过“山鹰户外”微信群结识被害人张某甲,以能给张某甲儿子办到长春市南关区政府和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工作的名义,骗取张某甲人民币7万元;
2017年4月,被告人李芝平通过“山鹰户外”微信群结识被害人薛某某,李芝平化名“李平”,冒充16军高炮旅参谋长的身份,以能给薛某某儿子调动到吉林省武警总队的名义,骗取薛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芝平化名“李平”,冒充长春市高炮旅警备司令部参谋的身份,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先后虚构其母亲生病手术、其嗓子手术、其在部队调动工作需要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万余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李芝平冒充长春市高炮旅警备司令部参谋的身份,以能为杨某某同事刘某甲女儿办理当兵、上军校、办理入党的名义,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薛某某、杨某某、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芝平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芝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芝平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芝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虹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芝平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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